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徽县信息公开指南

徽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

文章来源:admin 浏览次数: 次 发布时间:2015-11-30 【关闭】 字体:

        为了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服务,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方便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、《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、《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和《陇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,编制《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。
  一、主动公开
  依照《条例》第九条、第十条和《办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县政府各部门、省、市驻徽有关单位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:
  (一)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
  1.县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、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、讲话。
  2.县政府组织机构。
  3.县政府、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。
  4.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。
  5.县政府工作报告,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、常务会议、县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。
  6.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。
  7.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、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。
  8.县政府人事任免。
 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“甘肃•徽县”门户网站政府相关专栏、《金徽报》、徽县电视台等网站、报刊、电视广播、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。
  (二)县政府其他部门及省市驻徽有关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  1.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政府工作部门、直属事业单位,省市驻徽有关部门)
  2.地方性法规、县政府规章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政府法制局)
  3.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统计局)
  4.县列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;县政府制定价格信息,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发改局)
  5.县财政总预算、决算;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、标准和实施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财政局)
  6.县级部门预算决算、“三公”经费。(公开责任部门:报送县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县级部门、单位)
  7.保障性住房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住建局)
  8.招投标有关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、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、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)
  9.征地拆迁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国土资源局、县建设局)
  10.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。(公开责任部门: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、单位)
  11.行政许可的事项、依据、条件、数量、程序、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实施行政许可的县级部门、单位)
  12.扶贫、教育、医疗、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、措施及其实施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扶贫办、县教育局、县卫生局、县人社局)
  13.环境保护、公共卫生、安全生产、食品药品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环保局、县卫生局、县安监局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、县质监局)
  14.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  具体可参见《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事项目录》(见附件1)。
  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上述公开范围和机构职能,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,并通过部门网站、报刊、广播电视、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。
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。
  二、依申请公开
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县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,可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。
  (一)受理机构。
  1.县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:徽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。
  办公时间:9∶00—11∶30、14∶30—17∶30(法定节假日除外)。
  通信地址:徽县城关镇东街83号,徽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;邮政编码:742300。
  联系电话:0939—7521820 传真:0939--7621671
  电子邮箱:hxzfcb@163.com
  2.县政府其他部门、省市驻徽有关单位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办公室,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。
  (二)受理程序。
  1.提出申请。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,应填写《徽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见附件2,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《申请表》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,也可在“甘肃•徽县”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。个人提出申请时,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,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 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:(1)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,并填写《申请表》。(2)信函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填写《申请表》后,可通过传真、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。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,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。(3)网上申请。申请人可登录相关部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,或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。
 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。
  2.审查。受理机构收到《申请表》后,按照有关规定对《申请表》进行审查。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、编号;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不完整的、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,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。
  3.答复。属于可以公开的,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,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,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,同时告知申请人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。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。
     4.费用。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,收取信息检索、复制、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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